新修訂的《廣告法》,將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與現行的廣告法相比,涉及面更廣,查處更加嚴格。詩尼曼的小編就給大家詳細的講解一下,對家居行業的影響!
在第二章廣告內容準則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解讀:
家居生產企業在對外品牌宣傳方面,在產品功能等文案上面。注意措辭!經銷商在做宣傳物料的時候,承若的贈送的商品等都要注意新廣告法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解讀:經銷商在跟當地的物業或者是工商溝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以上地方設置廣告,是違反2015年新廣告法的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