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雙11的火爆程度不限于是線上的促銷節日,漸漸的也成為線下的一個重要促銷節點。劉女士想趁著雙11的優惠力度,將家里的家具換新,也交了訂金簽了合同,可當劉女士放棄購買要求退還訂金時卻遇到了麻煩,“當時答應我訂金是可以退的,可真要退的時候,卻出爾反爾了!”。
11月12日,劉女士到南京的一所家具城挑選家具,經過反復比較,劉女士最后看重了一套八千元的
臥室套餐,有床、床墊、床頭柜和衣柜。當時,銷售人員看劉女士猶豫不決,便給了更大的優惠,并承諾如果不喜歡,訂金隨時可以退,于是劉女士交了一千元訂金。
過了十來天,劉女士發現臥室根本放不下這套臥室組合,只能放棄購買。但劉女士到店里要求退訂金時,卻被告知超過七天,退還訂金,需要交納10%的手續費。劉女士非常氣憤,當時交訂金的時候承諾不喜歡隨時可以退,現在卻要加收手續費。
關于“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其約定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消費者不想購買該商品,作為預付款的“訂金”可以退還。
商家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合同中會注明“多少天內無理由退還訂金”、“超出多少天需要手續費”等條例,可是大部分消費者往往忽略了文字的效力,更加注重口頭的承諾,最終反而自己吃了虧。
小編提醒各位業主,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可能會隱瞞或者夸大部分信息,不要完全聽信銷售員的口頭承諾。如果有疑問一定要將這些“承諾”以書面形式加注在合同里,避免消費權益被侵害。
另外,既然提到“訂金”,就要明白另一個“定金”的含義。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如果是“定金合同”,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形式之一,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用戶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但如果是商家遲遲未能發貨,或者商品質量與合同描述不符,是可以要求退還定金的。